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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族风俗方面的政策 文件和法规选编

[新闻分类:政策法规] [上传时间:2011-02-25 11:10:43] [作者:云南民族网] [上传者:admin] [浏览次数:12820]
 
    编者按: 民族风俗 , 主要是指一个民族在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等社会生活方面长期承继的、广泛流行于社会和全民的、在一定条件下反复出现的行为方式。具体来说 , 就是反映在各民族服饰、居住、生产、饮食、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方面的喜好、 风气、习尚和禁忌等。
    在人类文明的历史长河中 , 由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生产生活方式和历史文化的不同 ,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风俗 , 而且各个民族风俗所包括的范围很广,形式多样 , 内容纷呈。因此,民族风俗作为民族特点的一个方面 , 具有比较明显的群众性、社会性、民族性和敏感性。尤其是风俗中与宗教观念、自然崇拜、祖先崇拜、鬼魂崇拜和生产生活经验等有着密切联系的民族禁忌 , 以其特有的敏感性 , 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和强调尊重少数民族风俗 , 反对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 , 并将此作为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环节。在此 , 我们选编了部分党的相关政策文件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 以期为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了解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基本常识提供帮助 , 为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规 , 加强民族团结 ,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节录
)
    (1982 年 12 月 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 年 12 月 4 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 1988 年 4 月 1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修正案》和 2004 年3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
    第四条 : 各民族 “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节录
)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根据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 区域自治法〉的决定》修正 )
    第十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 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 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十三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要“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 , 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节录 )
    [1979 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2001 年 8 月 31 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二 ) 》、 2001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二 ) 》、 2002年12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修正案 ( 四 ) 》、 2005 年 2 月 28 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氏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五 ) 》、 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六 ) 》修正 ]
    第二百五十一条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 族风俗习惯 , 情节严重的 , 处二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节录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 年 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
    第五十条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 ,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 ,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节录 )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1 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六)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 节录
)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节录 )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
    第七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节录
)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 节录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 四 ) 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 节录 ) 
    (1985年2月8日发布 )
    第九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 节录
)
    (1993年8月29日国务院批准 , 国家民委发布施行)
    第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道、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 , 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二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 的殡葬服务。城市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人员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 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国家民委关于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俗问题的通知

    (1983 年 1 月 25 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在民族问题上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拨乱反正, 大力宣传民族政策,在增进民族团结、恢复和 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方面 , 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 , 近几年来,有些报纸杂志,在宣传报导和发表反映少数民族生活题材的某些文章和作品中,接连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小说、剧本、电影、曲艺、美术、杂文等文艺作品,对某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作了不恰当的评述,有的丑化了少数民族人物形象,有的仍沿用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某些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语言、称谓。这类问题的发生,在少数民族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引起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不满,在个别地方 , 甚至造成民族关系的紧张 , 对政治安定和民族团结极为不利。
    我们党历来重视并经常强调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反对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并把这看作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改善民族关系的重要一环。1951年5月16日,政务院发出的《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 联的指示》曾起过重要作用,在今天仍有现实指导意义。现随本通知将这个文件印发给你们,以期引起重视和特别的注意。希望你们接到这个通知后,通过党委和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向新闻、报刊以及文艺界的同志打个招呼 , 希望他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正确对待民族关系。同时,鼓励他们继续加强民族方面的宣传报道,深入生活 , 创作更多更好关于民族题材的文艺作品,为增强民族团结、建设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作出新贡献。
    国家民委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凤俗习惯问题的通知 (节录
)
    (1986 年1月23 日)
    近年来 , 新闻、报刊、文艺界和从事民族学科研究的同志,积极到少数民族地区体验生活,搜集整理民族文化遗产, 反映民族 地区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受到了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热烈欢迎。但是,也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不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考虑少数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而以猎奇的手段,拍摄了一些当地少数民族不同意拍摄的照片,画了一些不受当地少数民族欢迎的图画,写了一些违反民族政策的文章,严重影 响了民族团结。
    尊重和正确对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关系到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之间团结的大问题。1983年1月25日,国家民委针对前几年这方面发生的一些问题发出了《关于宣传报导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 少数民族习俗问题的通知》 ,1985 年 4 月 4日 , 中共中央统战部又发出了《关于公开发行的书籍报刊中慎重对待民族、宗教问题的通知》。希望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认真执行上述通知的精神 , 对于涉及民族关系的问题要特别注意。对派往民族地区工作的同志,应要求他们做到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少数民族同志的思想感情 , 防止发生歧视和侮辱少数民族的错误行为。如发现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妨害民族团结的人和事,应采取有效措施 , 及时适当解决纠正。
    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 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 ( 节录
)
    (1987 年 6 月 30 日)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地进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我国是一个由 56 个民族共同组成的统一的多民 族国家。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进步、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我国宪法庄严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 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因此 , 各族人民尤其是国家工作人员和 思想文化工作者 , 都必须十分珍惜各民族的 团结 ,从大局出发,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 治局面。要做到这些 , 关键在于各级党政组 织和群众团体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重视民族团结的工作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 中发 [1987]13 号 ) 文件精神 , 对各族人 民特别是广大汉族干部、群众经常地、深入 地进行民族政策和法制教育 , 牢固地树立汉 族和少数民族谁也离不开谁的观念 , 提高维 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宣传报道和文艺作品 影响面大 , 做得好,就能大大促进民族团结 ,反之,则会给民族关系造成损害。新闻、出 版、文化、艺术等部门要把这些教育同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实际联系起来 , 更多地了解民族情况,提高民族政策观念 , 树立尊重少数 民族、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的思想 , 同时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 以防止偏离政治方向、损害民族团结事件的发生。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 深入了解和正确反映少数民族的生活。希望各民族的新闻、报刊、广播、影视、出版、文学、艺术工作者 , 多到少数 民族地区调查研究 , 体验生活, 全面、深入地了解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思想和愿 ,了解他们的过去和现在。着重反映民族地区 两个文明建设的成就和先进事迹 , 以及少数 民族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的生活风 貌。凡涉及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
    信仰等方面的内容 , 本着“趋利避害”原则 , 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各个少数民族的风俗习 惯和社会生活方式 , 是由本民族的居住环境、发展进程等自然和历史的原因形成的。对此,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不能不负 责任地猎奇、主观臆断、以偏概全 , 更不能加以丑化。文艺作品 , 如无太大把握 , 一定要征询当地宣传、统战或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 , 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当然 , 主要还是依靠新闻、报刊、广 播、影视、出版部门等有关单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 严格把关。
    三、正确认识和对待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反映历史题材的文艺作品和史学研究 , 常常要碰到历史上的民族关系问题 , 主要是汉族同诸少数民族的关系。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史观去认识,贯彻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 , 自觉反对和批判大汉族主义的正统观念,同时,也要防止民族主义偏见。在我国历史上 , 存在着各民族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 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祖国, 共同促进了历史的进程。过去,由于阶级的存在 , 民族压迫制度的存在 , 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存在着民族对抗和压迫。国家有 时是统一的 , 有时是分裂的 , 甚至发生过民族间的战争 , 但这种战争 , 是国内中华民族 之间的战争 , 不带有国与国之间的侵略、被侵略的性质 , 但有正义与非正义、进步与反 动的区别。应以此观点评价、描述各民族的历史和历史人物以及民族间的关系。总之 , 要坚持古为今用、实事求是的原则 , 通过宣传报道、文艺作品、史学论述 , 向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 增强各民族间的凝聚力 , 激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热忱 , 发 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四、掌握好政治问题与学术 ( 艺术 ) 问题的政策界限。任何一个民族都有光辉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 , 都有丰富多彩的资料可供研究书写。如果基于不良动机 , 攫取某一点妄 加渲染 , 或道听途说 , 编造一气 , 发表丑化、 侮辱少数民族人民的作品 , 这就不是学术 ( 艺术 ) 问题了 , 应当坚决反对和制止。当然 对这类问题也要作具体分析 , 区别对待。一 般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 , 提高认识, 接受教训。如果是有意丑化、侮辱少数民族 , 情节严重 , 造成恶果的 , 要追究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对于民族研究中的学术问题 , 如从历史学、民俗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学艺术的角度,对少数民族的社会变迁、政治、经济、 文化、艺术、风习、宗教、人物以及民族关系方面的事件等进行探讨 , 从而产生不同认识是自然的,正常的 , 应坚持“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 的方针 , 鼓励和支持不同学派、 不同观点 , 以马列主义为指导 , 进行深入的 研究和广泛的交流。即使出现错误观点 , 也 不要乱戴帽子 , 强加于人。要承认由于种种 原因 , 各少数民族某些风俗习惯和生活观念 确有自己的特点和特色 , 新闻报道、艺术著 作和创作 , 只要不是有意歪曲、恶意贬损 , 而是根据历史和现实善意地真实地予以表 现、叙述 , 就不要上纲上线 , 横加指责。
    当然 , 作为研究者和作家个人 , 对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文艺作品将可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 要有足够的认识。要注意内外有别, 内部研究与公开宣传的界限要严格把握。特别是触及敏感问题 , 更要慎于公开发表。
    五、及时、妥善地处理发生的问题。这 次《人民文学》事件 , 党中央发现后 , 即给予高度重视 , 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地进行了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处理这类问题提供了经验。对问题的处理 , 做到既要严肃认真,又要合情、合理、合法。首先,有关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 , 采取断然措施 , 防止事态扩大。领导同志要亲自做工作 ,帮助责任者正确对待错误, 虚心听取少数民族同志的意见和批评。与此同时 , 要认真做好有关的少数民族同志的疏导和劝说工作 , 对他们的正当要求 , 应予肯定。如发生争议 , 还要说服他们按正常渠道提出要求,依靠组织解决问题,不要提过分的要求和采取过激的行动。目的是通过对问题的妥善处理 , 增进各民族的大团结。
    中国民航运输公司关于认真做好伊斯兰教民族人员用餐工作的通知

    (1989 年 3 月 11 日 )
    为了改进民航服务工作 , 现重申 :
    一、售票处、值机部门发现有民族同志乘机时 , 要及时通知到有关配餐部门。
    二、配餐部门在配备机上餐食、点心等食品时 , 要备份一定数量的穆斯林餐食。
    三、旅客餐厅和配餐间要有专门做穆斯林餐食用的锅、碗、柜和炊具等。旅客餐厅 一定要设有穆斯林餐桌并有明显的标志。
    四、对乘务员和服务员都要进行伊斯兰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在工作中,乘务员和服务员一定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热情、细致、周到地做好服务工作。
    中宣部、统战部、新闻出版署、国家民委、宗教局关于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1993年10月19日)
    一个时期以来 , 一些出版单位陆续发表和出版了一批有关伊斯兰教的文章和图书。 其中不少是有价值的 , 对宣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 , 对引导读者正确认识宗教问题、了解宗教知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这类出版物的出版过程中也存在着一 些问题。有些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的有关规 定 , 未经同意擅自翻印并向社会公开发行宣 传有关伊斯兰教教义的各类经书、典籍 ; 极少数出版单位甚至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出版、发表歪曲、辱骂、诬蔑伊斯兰教的图书和文章,无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严重伤害了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 , 引起了他们的不满 , 损害了社会的安定团结。
    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宗教问题 , 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 维护宪法确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 加强对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主义教育 , 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为了加强对涉及伊斯兰教的出版物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识中发 [1991]6 号 ) 的精神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所有的出版单位都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 维护宪法确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 安定,不得在出版物中有违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损害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和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内容。
    二、供伊斯兰教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和阐释伊斯兰教经典、教义、教规等印制品,由伊斯兰教团体根据需要提出申请,须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新闻出版局备案、办理内部准印手续;同时,这类出版物只能在经政府批准开放的清真寺内发放、流通。若数量较大,须报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批,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非宗教团体、个人一律不得印制、出版、发行。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出版活动处理。为研究我国古代文化和开展对外文化交流的特殊需要而正式出版有关伊斯兰教的经书或典籍,需经新闻出版署会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批,并指定有关专业出版社安排出版。
    三、凡涉及研究和评价伊斯兰教的出版物 (包括消息和文章),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 ,以党和国家的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为准绳。对伊斯兰教的历史、人物、事件、教义、教规以及对经书、典籍等进行专业学术研究、考证的图书、王具书,属于学术著作,由各地人民出版社及中央有关的社会科学专业出版社安排出版 , 对于这一类的学术文 章 , 中央有关社会科学专业期刊可以发表。但这类图书和文章中凡涉及敏感问题 (如论 及现行宗教政策、外交政策和涉及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禁忌、风俗习惯等问题),出版单位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必要时应 征询省级以上伊斯兰教协会或省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四、对以伊斯兰教的经书、典籍或教义、教规等为基础进行加工、编写的通俗读物 , 或以所谓传闻、轶事为根据而编撰的有关宗教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通俗读物,特别是海外的此类出版物 (包括音像制品),原则上不得安排出版。如确有需要安排公开出版的,要着重考虑书稿内容是否有利于贯彻 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民族政策 , 并经省级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 ( 中央单位的出版社须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
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有关伊斯兰教的连环画、画册 (像)不得安排出版。
    五、非国家定点的书刊印刷企业一律不得承接印制任何有关伊斯兰教的出版物。
    六、任何发行单位不得发行非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有关伊斯兰教的书、报、刊及音像制品。凡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有关伊斯兰教的出版物 , 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发行方式、 发行对象办理。
    七、上述有关伊斯兰教的图书、音像制品一律不得协作出版或代印 (复录)、代发。
    八、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 , 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署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出版物内容违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并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出版单位,新闻出版署可给予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登记的处罚;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民委、中宣部、中央统战部、文化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宗教局关于严禁 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损害民族团结 内容的通知

    (1994年6月7日)
    长期以来 , 全国新闻、出版、文艺、影视等部门 , 在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介绍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成就,促进各民族的团结进步等方面 , 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近些年来,在图书、报刊、影视及文艺作品中时常出现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 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内容,严重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为此,1986年,国家民委下发了《关于慎重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问题的通知》198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中防止继续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事件的通知》。通知下发后,大多数新闯、出版、文艺、影视部门都认真贯彻执行 , 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个别新闻出版单位的出版物仍然不时出现严重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 伤害少数民族感情的内容。
    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一是一些记者、作者和编辑缺乏基本的民族、宗教知识 , 民族、宗教政策观念淡薄。有些部门正值新老 人员交替 , 一些新走上工作岗位的记者和编辑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民 族、宗教知识的学习 , 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二是个别新闻、出版单位 , 缺乏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忽视社会效益,置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于不顾,出版猎奇、讹传之作,造成严重后果。三是一些新闻、出版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 , 个别领导官僚主义作风严重 ,工作不负责任,把关不严 , 严重失职。
    为防止今后在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再发生丑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内容,除了重申过去的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有效外, 特作如下通知 :
    一、今明两年,全国各级各类新闻、出版和文艺、影视部门要有计划地全面进行一次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及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 进 一步提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 策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今后, 各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这样的宣传教育,并把这方面的教育作为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新闻、出版 和文艺、影视部门的广大职工 , 尤其是各级领导和作者、编辑人员要增强民族、宗教政策观念 , 树立尊重少数民族、全心全意地为 各民族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 , 还要自觉地学习和掌握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识 ,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对于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和学习所需要的材料, 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要给予必要的协助。
    二、新闻、出版、文艺、影视部门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各级领导和编辑人员要尽职尽责,层层严格把关,坚决禁止在新闻、 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要予以充分的理解和尊重 , 不能猎奇和主观臆断,以偏概全,更不能加以丑化、侮辱、胡编乱造。新闻、出版和文艺创作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对涉及民 族、宗教内容的新闻稿、出版物和文艺作品,如无太大把握,一定要征求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的意见 , 对涉及重大问题的要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
    三、对于新闻、出版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对待 , 及时严肃处理,处理时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第一,有关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断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领导同志要亲自做工作,责成责任者正确对待错误,虚心听取少数民族群众的 意见和批评,主动承担责任,实事求是地作出检查,以求得谅解, 挽回影响。第二,要依法办事。对于严重伤害民族感情,引发事 端 , 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对主要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 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三,要认真做好疏导和劝说工作,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要求,应予肯定。如发生争议,还要说服他们按正常渠道提出意见, 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 , 依靠政府解决问题,不要提过分的要求和采取过激的行动。
(选自国家民委政策法规司编《少数民族风俗与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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