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砚山县苗族协会网站的管理、使用、维护,保证网络和网站的安全运行,规范网络管理人员的行为,促进网站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砚山县苗族协会网站主要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其内容主要包括站内公告、协会工作、苗族音视、政策法规、苗学研究、苗族经济、苗族新闻、文学园地、苗族教育、爱心助学以及网站论坛、网站留言等栏目,是协会为会员及各界朋友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和对外宣传的窗口。 第三条 砚山县苗族协会网站站长负责网站的运行管理。 第四条 砚山县苗族协会依据相关协议委托有关网络技术公司对网站进行技术维护。有关网络技术公司要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第五条 协会指定专人作为网站管理员,配置专用计算机进行网站管理。网站管理人员应根据需要及时升级、改版网站,保证及时、快捷地发布信息。 第六条 网站内容(含所有页面及其超链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站长审核的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网站管理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对网站系统进行备份。 第八条 网站站长负责网站留言、电子邮件的回复。电子信箱的管理由信箱拥有者指定的人员负责。 第九条 网站管理人员必须监控网站的安全运行,发现网站内容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网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网站内容不得含有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一条 网站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十二条 网站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站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站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站用户的安全教育; (四)发现有有害信息时,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有害信息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网站。 第十三条 网站有关网络管理的口令为重要机密,应定期或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并保证不被泄露。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砚山县苗族协会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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